杭州市國資國企改革發展服務中心章程
(2022年11月29日經全體職工集體決策審議,2022年11月30日經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經杭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杭州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核準,自2022年12月19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現代治理機制,規范單位運行管理,推動公益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 杭州市國資國企改革發展服務中心。中文域名:杭州市國資國企改革發展服務中心.公益。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解放東路18號市民中心C座25樓。
第三條 本單位是經中共杭州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成立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為正處級 。
第四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10.00萬元。
第五條 本單位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行政負責人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本單位宗旨:開展國資國企改革綜合研究和系統黨建宣傳。業務范圍:承擔全市國資國企改革發展中重大戰略問題、熱點難點問題的綜合研究和對策分析工作;協助開展市國資系統的信息宣傳、基層黨建、黨員管理、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有關工作。
第七條 本單位舉辦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八條 本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杭州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二章 權利義務
第九條 本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機構編制規定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推動本單位全面健康發展,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二)堅持公益屬性,踐行登記的宗旨,在登記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活動;
(三)根據杭州市國資委的業務和管理要求履行職責范圍內的權利、義務;
(四)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條 舉辦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一)提出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二)按照有關程序任免本單位、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干部職工;
(三)審查本單位章程草案;
(四)監督本單位公益性表現和履職情況;
(五)支持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自主開辦,制止或者排除侵害妨礙本單位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六)為本單位提供穩定的開辦資金和相關資源,提供必備的開辦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七)維護本單位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本單位發展;
(八)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職工的權利與義務:
(一)根據工作職責開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資源,依法依規依約定獲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獲得職業發展機會,工作業績、個人表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獎勵、榮譽;
(三)知悉本單位改革、建設和發展的重大事項,通過職工大會等形式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四)對職務、職稱、薪酬、評優評先、紀律處分等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行業規定和本單位各項制度規定;
(六)踐行本單位宗旨,維護本單位利益;
(七)履行崗位職責,提高業務本領,堅守職業道德;
(八)法律法規規定及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三章 黨組織建設
第十二條 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由市國資委機關黨委統一負責。本單位黨員根據崗位實際分別編入市國資委機關各黨支部,開展黨的活動,履行參與決策、推動發展、監督保障的要求,充分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第十三條 本單位工會、婦委會、共青團等工作由市國資委統一管理。各群眾組織在黨組織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
第十四條 黨組織活動場所和活動經費應得到相應保障,黨建工作經費列入年度經費預算。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十五條 主任是本單位運行的第一行政責任人,全面負責業務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領導班子由舉辦單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工作需要和隊伍建設實際,依照相關程序選拔使用。
第十七條 本單位建立主任辦公會議制度,議事決策范圍:
(一)審議章程(草案或修訂案);
(二)審議業務活動年度計劃;
(三)審議內部管理制度;
(四)審議“三重一大”相關事項;
(五)其他需由主任辦公會議審議的事項。
第十八條 主任辦公會議集體決策程序:
(一) 確定議題。會前由參會成員提出上會事項,報主任同意后,列入會議討論議題;
(二) 召開會議。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主任辦公會全體成員參加,因工作需要,可擴大列席人員范圍;
(三) 研究問題。與會人員暢所欲言,充分發表意見,主要領導末位表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決策。
主任辦公會議重大決策前,黨政主要領導充分醞釀、溝通協調,討論形成集體意見,廣泛征求單位工作人員和服務對象意見建議,充分調研論證,必要時進行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
主任辦公會議遵循保密要求和近親屬、利益關聯者回避原則。
主任辦公會議由主任召集,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策重要事項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議須經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方能通過。會議記錄完整存檔。
第十九條 完善領導班子的監督約束機制,構建嚴密有效的監督體系,發揮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作用,督促領導班子認真履職盡責,依法依規辦事,保持清正廉潔。
第二十條 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實行年度考核,接受舉辦單位的考核和單位職工的評議??己嗽u價以公益性為導向,注重工作實績和社會效益。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機構編制規定,結合宗旨、業務范圍和實際需要,本著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內設機構。
內設機構共2個,名稱分別為:綜合管理科、調查研究科。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建立職工大會制度,職工大會是依法保障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形式,鼓勵和支持職工通過職工大會和其他正常途徑對本單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 全體職工大會根據工作實際需要舉行,由主任召集,超過三分之二以上職工參加方可舉行會議,會議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職工同意。全體職工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并審議本單位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并審議主任工作報告、總體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財務工作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本單位人事管理制度草案、績效評價制度草案等內部制度草案;
(四)審議并監督落實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關的重大事項,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五)審議上一屆(次)本單位全體職工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檢查監督職代會決議、代表提案的落實,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六)按照有關規定對本單位領導班子進行民主監督和評議;
(七)討論其他需要經本單位全體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或決定的事項。
第五章 履職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發展目標:為杭州市國資國企改革發展服務。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功能定位:促進杭州國資監管和國企改革發展建設,為市國資委提供業務支持和服務保障;協助開展市國資系統的信息宣傳、基層黨建、黨員管理、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有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確保公益屬性是本單位管理的核心。建立健全全員參與的公益服務體系,不斷提升公益服務質量,提升服務對象滿意度。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不得從事公益職責相關的商業經營活
動。
第二十八條 嚴格按照行業標準開展工作,建立健全本單位
公益服務質量管理規定,遵守職業倫理和道德。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建立公共服務清單制度,逐項列清為機關提供支持保障的職能、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職能,厘清事業單位與黨政機構和市場的界限。
第三十條 實行信息公開和年度報告制度,通過書面、網絡等多種方式公開信息和履職情況,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不定期在單位內部通報。
第三十一條 強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注重選樹宣傳先進典型,發揮典型示范帶頭作用,積極打造本單位公益服務品牌。
第三十二條 按照整體智治的要求,推動公益服務、內部管理的數字化建設。
第六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日常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收入(財政全額補助)、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捐贈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實施全面預算管理,遵循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和資產管理規定,強化成本核算與內部控制。
第三十五條 依照相關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結合單位宗旨,制定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財務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并根據宗旨和業務范圍使用;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宗旨和業務范圍的用途時,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接受捐贈及使用接受舉辦單位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舉辦單位和財政(稅務)、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 人事管理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由市國資委統一進行管理。
第三十九條 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實行崗位管理和公開招聘制度,推行按需設崗、公開招聘、按崗聘用、合同管理。執行市國資委機關制定的出國境審批、請銷假管理等各項日常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 堅持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建立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系和鼓勵創新創造的分配激勵機制。具體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章程制訂和修改
第四十一條 本單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訂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訂(修訂)工作小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訂案),廣泛征求單位職工意見,形成章程的制訂(修訂)意見;
(二)章程(草案或修訂案)提交全體職工大會討論,內部公示聽取意見建議;
(三)章程(草案或修訂案)提交主任辦公會議審議;
(四)章程報送舉辦單位審查;
(五)章程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六)核準通過后正式發布,向單位內部和社會公開。
第四十二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機構編制事項、依法核準的法人登記事項不一致的;
(三)章程違反國家、省章程管理規定的;
(四)章程內容與服務對象利益或者職工整體利益不符或有明顯沖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九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決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可自行決定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舉辦單位決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依法終止的。
第四十五條 本單位依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條所列事項自行決定解散的,應當由主任提出終止動議,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并報杭州市國資委和市機構編制部門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因其它情形需終止的,經杭州市國資委和市機構編制部門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完成清算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和本單位章程進行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章程是本單位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基本規范,對單位全體人員均具有約束力。本單位依據章程制定完善相關規章制度,按照章程實施管理。本單位規章制度有關規定,凡與章程不一致的,以章程為準。
章程未盡事宜,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由杭州市國資國企改革發展服務中心 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